市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04.01.2017  01:02

各区卫生计生委,委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7号)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血液透析中心纳入天津市医疗质量管理体系,接受天津市血液透析质控中心、医院感染质控中心、医院管理质控中心、护理质控中心等医疗控制中心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血液透析中心应制定并落实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遵守包括《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在内的国家颁布或认可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法律、法规等。
      三、血液透析中心要注重医院感染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医院感染相关制度、规范、操作标准等,严防医院感染的发生。
      四、血液透析中心应和区域内至少一家具有血液透析慢性病诊治能力的三级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与其签订血液透析慢性并发症患者诊治的医疗服务协议,开通绿色通道,建立双向转诊通道。
      五、血液透析中心10公里范围内必须有具备急性并发症救治能力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并应与其签订血液透析急性并发症患者的医疗服务协议,建立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安全。
      六、具备与血液透析中心建立协作关系条件的二、三级综合医院,在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前,应对血液透析中心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充分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七、市卫生计生委将对血液透析中心的医师、护士等相关从业人员定期进行从业专业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市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完成。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7号)可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官网(http://www.nhfpc.gov.cn/)医政医管栏目自行下载。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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