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增幅大 乡镇政府败诉率高

04.12.2015  17:08

   天津北方网讯: 今天是第二个国家宪法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昨天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全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数据显示,今年1至10月,全市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大幅增加,行政机关败诉率明显增长,其中城建系统及乡镇政府败诉率较高。

  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李雪春介绍,今年是实施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的开局之年。1至10月,全市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4302件,比2014年全年增长74.24%。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增长迅猛,全市法院1至10月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835件,占全部案件的28.42%,比2014年全年增长542件,增幅达184.98%。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对于保护民众知情权、提高政府透明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将起到积极作用。

  此外,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数量和败诉率均明显增长。全市法院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力度有所加强。1至10月,全市法院判决被告行政机关败诉233件,比去年全年增长122件,败诉率为12.89%,比去年全年增长4.22个百分点。其中,败诉案件主要集中于城建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败诉118件,占全部败诉案件的50.64%,败诉率为18.76%。乡镇政府行政案件败诉率最高,达21.95%。

   天津法院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1获支持

   颜承忠诉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

   不履行治安处罚法定职责案

  因自家煤厂的平房、库房被案外人拆除,颜承忠的家人遂报警,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受理后进行了调查,作出辰公不立字[2011]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以“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为由,通知不予刑事立案。颜承忠认为北辰公安分局应就案外人是否构成行政违法,以及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做出相应行政行为,但北辰公安分局既未作出答复,也未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北辰公安分局不履行治安处罚的法定职责违法,并判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辰公安分局受理报案后,经审查认为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证明已经履行了刑事不予立案的法定职责。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根据上述规定,北辰公安分局作出刑事《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后,还应继续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判决责令北辰公安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案例2被驳回

   王铭诉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

   不履行行政义务案

  王铭与案外人白某等就王铭名下的房屋达成买卖意向后,双方共同至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要求打印《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并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南开房管局工作人员经系统检索发现,王铭曾与买房人黄某等就上述房屋打印过一份《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该协议至今未予撤销,故拒绝为王铭与白某等打印房产买卖协议和办理过户手续。王铭认为南开房管局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开房管局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为王铭与白某等打印房产买卖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规定》和《关于停止经纪机构打印〈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的通知》的规定,房屋交易及交易资金监管应当在房地产交易网络系统中运行。《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规定》的制定是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现房地产交易信息化、网络化,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因王铭与案外人黄某等就涉案房屋签署并打印过《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现该协议信息仍存储在私有房屋交易网络系统中,南开房管局在原交易双方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删除协议信息的情况下拒绝为王铭与白某等就同一房屋再次打印房产买卖协议的行为并无不当,且南开房管局根据《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已告知王铭如何解除协议并终结上次房屋过户登记程序,进而进行第二次房屋交易过户的方法。判决驳回王铭的诉讼请求。

   案例3获支持

   刘广慧诉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2013年4月,刘广慧利用休假时间跟随所在单位天津丰田合成有限公司前往张家界旅游。在乘坐火车时,刘广慧站在两个中卧铺之上帮别人取东西,由于火车起步时的惯性,导致其摔下,造成左肘受伤。刘广慧向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同年12月,东丽区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广慧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刘广慧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决定书”,判令东丽区社保局作出刘广慧所受伤害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广慧是为了享受公司福利参加的本次旅游且在活动过程中处于被管理状态,需按丰田合成公司的既定安排进行活动。丰田合成公司作为活动的倡导者、组织者、管理者、资金提供者应对整个集体活动过程负责。因此,刘广慧参加的此次旅游系非因个人目的而自由从事的活动,其所受伤害应属于工作原因造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刘广慧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判决撤销东丽区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市检察院通报未检工作情况:受案人数逐年下降
   天津北方网讯: 今年是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北方网
市高级人民法院通报:校园暴力案 聚众斗殴近半
   天津北方网讯: 记者上午从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