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29.12.2016  20:04

各区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局,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的大局,充分认清设置病理诊断中心等医疗机构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相关措施,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对照标准,严格审批
          各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辖区病理诊断中心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准入工作,要严格对照有关标准和管理规范,认真审查提交的各项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论证,符合标准和管理规范的,予以批准。同时鼓励病理诊断中心向连锁化、集团化发展,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对拟开办集团化、连锁化病理诊断中心的申请主体,可以优先设置审批。
          三、发挥功能,落实定位
          病理诊断中心是通过显微镜进行病理形态学观察,运用免疫组化、分子生物学、特殊染色及电子显微镜等技术,结合病人的临床资料,对人体器官、组织、细胞、体液及分泌物等标本做出病理诊断报告的独立设置法人单位,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病理诊断中心要切实履行上述功能定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与三级医院病理科建立协作关系,通过信息化平台、远程会诊等形式,不断提升技术水平。鼓励病理诊断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建立协作关系,在保证生物安全和诊断质量的前提下,由病理诊断中心为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病理诊断服务。
          四、切实履职,加强管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病理诊断中心的监管工作。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完善辖区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病理质量控制组织建设,发挥专家的特长和作用,对病理诊断中心实施统一质量控制,加强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确保医疗安全。我委加强对各区卫生计生委的指导,市病理质量控制中心要强化对各区病理质量控制组织的支持,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进。
          各区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局要定期总结病理诊断中心管理和审批工作经验,及时将有关工作进展分别报送我委医政处和我委行政审批处。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65号)请各单位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http://www.nhfpc.gov.cn )自行下载。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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