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委开展《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专题宣贯

23.02.2017  21:37

                                 

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法治政府实施纲要》和本市实施意见,天津市建委围绕新出台的《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委领导组织,召集全系统执法人员,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宣贯。

一是统一思想,进一步提升执法人员深入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市委、市政府实施意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特别是围绕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范围、种类、幅度的要求,深刻理解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裁量基准,压缩裁量空间,规范裁量行使,提高执法透明度,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的重大意义。

二是落实责任,进一步明确建设领域行政执法裁量标准的适用。新出台的《办法》和《基准》在全市范围内适用,由市、区两级建设、供热、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实施,明确《基准》的设置内容,《基准》采取表格形式,分别设置了处罚职权、处罚依据、裁量档次、情形描述、处罚标准等,针对市建委177项处罚职权分别划分列明相应的1625项参考标准,对各档次违法情形做了具体描述,并规定了相应处罚种类和幅度,做到一一对应、可操作,要求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并熟练运用《办法》和《基准》,在调查取证和提出拟处理意见时,要将《办法》和《基准》作为依据充分考量,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工作。

三是监督制约,进一步明确行政处罚裁量权运行的规范和监督。强调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和收集当事人适用从轻、一般和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和证据;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将是否符合《办法》和《基准》列为审核内容,严格审核案件证据材料是否充分证明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情节,并与其处罚裁量档次相当,要求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得将《办法》和《基准》直接引用为处罚依据;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执法监督部门检查处罚案卷要将是否符合裁量基准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按规定期限及时检查并反馈或通报情况。

通过这次宣贯,进一步统一了全系统执法人员思想,进一步明确了裁量的标准与适用等环节,提高了执法人员应用和执法工作水平。大家表示,一定要深入贯彻《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本市实施意见,特别是围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落实《市建委行政处罚工作规程》和《裁量》、《办法》等;深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积极推动“三项制度”等工作落实,提升执法效能和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