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下发通知:公有住房维修基金调整

12.02.2015  15:11

   天津北方网讯: 昨日获悉,天津市近日下发了《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的通知》,其中指出,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提取24.4%的资金,与个人按照购房款1%交纳的资金,建立共25.4%的公房售后维修基金。其中:11%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资金;14.4%大修更新改造资金,高层住宅再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提取电梯、水泵更新改造基金。本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剩余75.6%的资金按如下比例分配:对于市内六区和其他区(县)直管公产,5.6%建立应急解危资金;15%建立公房售前维修及售后保修资金;10%建立严重损坏房屋改造资金;43%建立房屋管理储备资金;2%作为售房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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