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院通报2014年天津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

21.01.2015  11:46

   天津北方网讯: 昨天,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2014年天津法院金融商事审判情况”,并公布了十大经典案例。据介绍,去年本市法院审理的金融商事案件仍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为主,其中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激增。

   一审金融纠纷案件:17071件

  2014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新收加旧存)一审金融纠纷案件17071件,同比上升19.23%;收案标的总金额为1304118.141万元,同比增幅63.19%。2014年审结金融纠纷案件15572件,与2013年相比上升18.3%;结案率为91.22%,比2013年91.93%的年结案率略有下降。一审审结的金融纠纷案件占全市法院民商事案件总数的11.65%。

  一审审结的15572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为4779件,以撤诉方式结案的为2636件,调撤率达47.62%,比上一年度的49.49%下降1.87个百分点。

  金融纠纷案件类型:11种

  2014年受理的金融纠纷案件类型大致有11种,包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信用证纠纷、证券合同纠纷、证券侵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票据纠纷、典当纠纷、信托纠纷。案件类型与前几年基本保持一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数量继续占据前三位。三类案件一审收案总数为16497件,占金融纠纷一审收案总数的96.64%。

  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9966件,占收案数的58.38%,同比上升19.63%;保险合同纠纷5194件,占收案数的30.43%,同比上升20.54%;信用卡纠纷1337件,占收案数的7.83%,同比上升16.46%;融资租赁合同纠纷164件,占收案数的0.96%,同比下降33.6%;票据纠纷240件,占收案数的0.86%,同比上升50%;典当纠纷111件,占收案数的0.65%,同比上升60.86%;储蓄存款合同纠纷49件,占收案数的0.29%,同比上升16.67%。

  据介绍,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是,传统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所占比例较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激增,群体性诉讼案件有所增多,金融创新业务引发的纠纷逐渐形成,金融消费者维权案件增多,法律适用难度不断增加等。

   突出问题及司法建议

  2011至2014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的数量始终占据金融商事纠纷案件的前三位。为此,市高院就这三类案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相应的司法建议。

  信用卡及交易系统存在风险隐患

  目前,因信用卡被克隆导致损失的纠纷时有发生,持卡人与银行对于损失承担往往争议较大。银行对所发放的信用卡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包括信息保密,提供安全的交易技术、设备和环境等。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能够制作伪卡并通过银行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有时是因为银行制发的信用卡或者交易系统存在风险隐患,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银行应针对信用卡及交易系统存在的风险隐患,建立行之有效的检测、维护和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堵塞漏洞,不断升级完善交易系统,切实保障信用卡交易安全。 保险产品夸大收益回避风险误导客户

  新型人身保险产品虽然兼具保险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但在本质上仍属于保险产品。保监会于2008年就下发了《关于投保新型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提示的公告》,该公告明确指出,“不宜将兼具保险保障和投资功能的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基金等金融产品的收益进行片面比较,更不要把保险产品混同于银行存款或者基金”,但实践中因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不当销售引发的诉讼时有发生。

  【建议】首先,保险公司应履行适当性义务。新型人身保险兼具投资功能,而且较传统保险产品更为复杂。所以保险人除应履行《保险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还应当参照证券、期货等金融产品的销售,履行销售者的适当性义务,即保险公司应尽勤勉之责,调查、掌握客户投资目标、投资经验、流动性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并根据上述情况推荐适合该客户的保险产品。其次,针对不同的投保主体,探索不同的新型人身保险投保准入门槛。例如,针对老年人投保,保险公司应履行强于其他年龄投保人的风险告知和说明义务。对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的客户,保险公司还可以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和评测,对于明显不适合该产品的客户,应当拒绝销售。

  典型案例

  天津王朝酒业销售公司与武汉华元副食品公司汉口经营部追偿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11年1月6日,王朝酒业公司、光大天津分行、华元汉口经营部、中法合营王朝公司四方签订了《天津王朝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光大银行天津分行葡萄酒销售金融服务网络四方合作协议》(简称《四方协议》)。协议约定,华元汉口经营部向王朝酒业公司采购葡萄酒,光大天津分行为华元汉口经营部提供采购所需资金,向王朝酒业公司开出银行承兑汇票,王朝酒业公司见票后直接向华元汉口经营部发出货物。四方同时约定,一旦华元汉口经营部到期不能向光大天津分行偿还贷款,由王朝酒业公司代替其进行清偿后,有权向华元汉口经营部进行追偿。协议签订后,光大天津分行依约开出了以华元汉口经营部为出票人、以王朝酒业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王朝酒业公司也向华元汉口经营部发出了相应的货物,但华元汉口经营部并没有按照约定偿还贷款,后王朝酒业公司代替其向银行偿还了全部融资款项。王朝酒业公司认为其已经替华元汉口经营部履行了还款义务,华元汉口经营部应给付王朝酒业公司相应的款项,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王朝酒业公司收到承兑汇票后,向华元汉口经营部发出了与承兑汇票票面价值相同的800万元货物。在临近承兑汇票到期日时,基于华元汉口经营部向王朝酒业公司发出的保兑仓退货申请,王朝酒业公司依照《四方协议》履行了担保义务,向光大天津分行付款。王朝酒业公司获得了向华元汉口经营部追偿该笔款项的权利。原审法院判决华元汉口经营部给付王朝酒业公司相应的垫付款项等。华元汉口经营部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标准保兑仓模式通常是指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仓储方(或卖方)受银行委托保管货物,对于买方到期无法偿还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的差额部分,由卖方负责回购质押的货物,银行向买卖双方提供银行承兑汇票的金融服务。标准的保兑仓一般包括卖方、买方、仓储方以及银行等四方主体。就本案而言,合同主体缺少仓储方,同时又出现了由买卖合同主体之外的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本案的融资行为并非标准保兑仓模式,也不是简单的金融借贷,依据签订的各项协议以及各方的业务操作流程,该模式更类似或者接近于保理融资模式,即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在债务人无法向银行清偿时,由债权人承担回购债权义务后再向债务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