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4部环保法规“打包”修改

23.12.2017  10:01

  为进一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进行集中“打包”修改,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决定》对4部法规共修改22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燃油机动车停车三分钟以上  驾驶人应熄灭发动机

  《决定》在《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增加一条,明确在学校、宾馆、商场、公园、办公场所、社区、医院、旅游景点的周边和停车场等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地段,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停车三分钟以上的,应当熄灭发动机。

  “为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的污染,越来越多的市民呼吁对燃油机动车较长时间停车应当熄灭发动机进行立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说,在《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作出机动车停车熄火的规定,有利于凝聚社会各方面共识,有利于动员全社会力量依法推动停车熄火这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贯彻落实。

   加大惩治力度  增加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种类

  王泽庆介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分别对污染大气环境和污染水环境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新的规定。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是责令改正,罚款数额大多明显低于上位法的规定。同时,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禁止性规定,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也需要衔接。

  为此,《决定》分别对《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改,加大了对大气和水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增加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种类,对因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规定了责令停工、停产或者停业整治,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依法责令关闭,同时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

  如《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对“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如《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责令停止排放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与环境保护税法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和《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中有关排污费的规定需要与环境保护税法进行衔接。为此,《决定》对上述4部地方性法规有关排污费内容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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