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前10月“民告官”案件 乡镇政府败诉率最高

04.12.2015  17:08

   天津北方网讯: 12月3日,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4年天津法院行政审判年度报告》和今年1至10月本市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情况,并公布了六起典型案例。数据表明,本市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大幅增长,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增长迅猛。此外,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数量和败诉率均明显增长,其中败诉案件主要集中于城建类行政案件。那么,本市今年1-10月份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哪些特点?行政应诉中又存在哪些问题?

   天津法院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1

  何廷波等诉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0年3月,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收到上级部门转来规划部门移送查处“春钢菜市场”违法建设的材料。2011年1月7日,何廷波信访投诉反映“春钢菜市场”属于违法建设,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排水等问题。河东区综合执法局接到投诉后,经调查认为属于非法占地行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该局未予查处,亦未回复投诉人。何廷波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河东区综合执法局履行执法义务,依法拆除“春钢菜市场”的违法建筑,保护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赔偿因行政不作为给其造成的经济、精神等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责令河东区综合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驳回何廷波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该案两审终审。

   案例2

  颜承忠诉某公安分局

  因自家煤厂的平房、库房被案外人拆除,颜承忠的家人遂报警,某公安分局受理后进行了调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以“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为由,通知不予刑事立案。颜承忠认为公安分局应就案外人是否构成行政违法,以及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做出相应行政行为,但公安分局既未作出答复,也未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公安分局不履行治安处罚的法定职责违法,并判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某公安分局作出刑事《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后,还应继续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判决责令某公安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该案一审生效。

   案例3

  天津利骏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原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分局

  原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利骏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进行审查时,认为合同中多处条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随即立案,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利骏行公司认为,原工商和平分局无正当理由责令予以更改合同,侵犯经营自主权;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之前,未履行法定事先告知程序,也未听取利骏行公司的申辩,违反法定程序。起诉请求判令撤销原工商和平分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维持原工商和平分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该案一审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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