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首例燃放烟花爆竹案:餐厅开业放炮被罚500元

22.01.2015  10:25

【专题】天津警方报道

   天津北方网讯: 日前,和平警方对一个违反《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个体商户进行了处罚,这也是本市首起因违规燃放鞭炮被处罚的案例。

  1月20日11:17,公安和平分局接到市局110布警:和平区新华路与营口道交口有家餐厅开业要燃放鞭炮,一名群众拨打电话举报。接到报警后,公安和平分局立即调派治安支队、劝业场派出所警力赶到现场处置。经了解发现,位于营口道上的一家餐厅开业,餐厅老板购买了4盘5000响的鞭炮欲燃放。当时,餐厅员工已经把鞭炮摆在了便道上,一排小礼花弹竖着摆在马路边。民警见此情景立即上前制止,并对餐厅负责人郭某进行了法制教育,经过民警的劝阻,郭某将鞭炮收回,明确表示不会燃放。可是,民警撤离后,这家餐厅于11:40燃放鞭炮。民警闻讯后返回现场予以制止,并将郭某带回劝业场派出所内接受处理。

  记者从公安部门了解到,目前,此事已由治安支队、劝业场派出所依法取证,并根据《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郭某处以500元罚款。这也是本市处罚的首起违反《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案件。在此,和平警方提示广大市民,本市外环线以内,除春节期间和经批准的重大节日庆典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均禁止燃放。

  受处罚餐厅老板:开业就想图个吉利 不知放炮违反规定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营口道与新华路交口附近,餐厅门外摆放着几个开业的花篮,一看就是刚开业的餐厅。得知记者的意图,餐厅老板郭先生有些尴尬地说:“对,我就是因为燃放鞭炮被处罚的那个人。”“唉,谁知道放挂鞭炮还犯法了!我真是不知道啊!”郭先生告诉记者,他平时很忙,也没有什么时间关注报纸和微博,外环线以内不允许燃放鞭炮的规定他确实不是很清楚。当得知自己成为本市第一个因违反《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被处罚的人,郭先生调侃自己说:“没想到这样出了个名。”他说,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空气质量,噪音扰民,这些他也都明白,如果提前了解详细的细则,肯定会遵守,他希望这方面的宣传力度再大一些,建议在餐厅开业之前最好就有相关部门去提示一下。

  新闻链接

  新修订的《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已于去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对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作出了相关规定。《办法》规定,今后在外环线以内地区除春节及重大节日庆典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需特别提醒广大市民的是,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等也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者将按照《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受到处罚,如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还将受到治安处罚。《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办法》中最显著的变化是对燃放时间作出了严格规定,《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除第十七条规定的区域外,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除春节期间和经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初五日和正月十五日每日6时至22时,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2时。”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本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办婚丧嫁娶事务应当移风易俗,使用电子炮等烟花爆竹替代品,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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