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4部环保法规集中修改 停车三分钟以上熄火!

25.12.2017  11:34

   天津北方网讯: 22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对《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了集中修改,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引人关注的是增加了燃油机动车停车三分钟以上驾驶人应当熄灭发动机的规定。此外,对相关违法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增加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种类。

  停车三分钟以上熄灭发动机

  据了解,现行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实施以来,条例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为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公众对于燃油机动车较长时间停车应当熄灭发动机的立法呼声也越来越高。此次在修改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在学校、宾馆、商场、公园、办公场所、社区、医院、旅游景点的周边和停车场等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地段,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停车三分钟以上的,应当熄灭发动机。而上述场所也正是人员较密,停候车辆较多的场所,这一规定将有助于减少燃油机动车尾气排放,改善空气质量,使更多的人直接受益。

  据了解,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在修改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增加机动车停车熄火的规定,符合上位法要求,同时有利于凝聚社会各方面共识,动员全社会力量依法推动停车熄火这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贯彻落实,养成环保驾驶的良好习惯。

  对违法行为加大惩治力度

  据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分别对污染大气环境和污染水环境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新的规定。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是责令改正,罚款数额大多明显低于上位法的规定。同时,水污染防治法增加了禁止性规定,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也需要衔接。

  为此,此次《决定》分别对《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改,加大了对大气和水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增加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种类,对因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规定了责令停工、停产或者停业整治,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依法责令关闭,同时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

  如在《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对“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条款中,增加了“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在《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责令停止排放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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