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管理办法 住宅可用作经营场所登记

24.07.2015  19:32

  天津频道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投资热情高涨,住所(经营场所)资源日益成为投资创业的制约因素。记者23日从市市场监管委了解到,为方便市场主体准入,支持大众创业,天津市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出台了《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本月20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放宽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并允许住宅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为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了便利。同时放宽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和登记审查要求,规定申请人取得住所或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后方可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在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提交材料中减少了其他证明文件,其中也包括减少了住宅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提交相邻关系的业主同意的文件。

  《管理办法》还强化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主体责任,强化住所或经营场所申请人的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履职要求。对违反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其他规定的,如违反《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行为,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各负其责,协同管理。

  住所的规范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管理问题,为此,《管理办法》创设了住所(经营场所)禁止性条款规定。按照放管并重要求和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管理办法》不但体现了非禁即入、非禁即可的放宽原则,还兼顾了城市管理综合治理和环境保护要求,梳理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中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影响和禁止性规定的条款,对于其中问题集中且矛盾突出的部分条款,作为禁止性条款明确列入《管理办法》中。如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住宅用房;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的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等。(完)

[责任编辑: 金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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