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县莱德商厦火灾责任人被判三年 剥夺中校警衔

30.01.2015  12:33

   天津北方网讯: 日前,市高级人民法院对2012年蓟县莱德商厦火灾责任人——蓟县消防大队防火科监督参谋吕某玩忽职守案作出终审宣判。法院认定,吕某在该商厦消防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即违规使用的情况下,违规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对火灾造成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负有责任。据悉,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被剥夺武警专业技术中校警衔。

  部分消防设施缺失

  未查即报称整改完成

  法院查明,2003至2012年间,吕某担任天津市公安局蓟县消防大队防火科监督参谋(即消防监督员、外勤参谋),负有对所管辖区域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和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职责。其中在2004至2006年初,吕某管辖区包括蓟县城区中昌北路以东片区,蓟县东方商厦购物中心(后改名为蓟县莱德商厦)即地处该区域。2004年4月,莱德商厦建设项目由蓟县城关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蓟县消防大队申报,并通过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但在后期的实际建设过程中,莱德商厦实际出资人姚某并未按照已审核通过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擅自取消了该商厦第五层一部直通一层的独立结构疏散楼梯,致该商厦第五层实际仅剩一部疏散楼梯,而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未建室外XNG2000全自动增压给水设备,少建一个室外消火栓,将原消防设计中来自两条不同市政管网水源组成的环状消防供水改建为由一条市政管网水源进行的枝状供水,该缺失造成该商厦消防水压实际不能满足消防用水要求。

  2004年底,莱德商厦基本建成,并由城关公司向蓟县消防大队申报消防验收。2004年12月,蓟县消防大队由大队长魏某带队对莱德商厦进行消防验收。吕某作为管片监督参谋,以主验人身份参加验收工作。此次验收要求莱德商厦对少建一部楼梯、防火卷帘门不合格等问题进行整改。但有关室外消防设施的缺失,吕某等人未提及。

  2005年1月1日,莱德商厦开业运营,吕某明知该商厦未通过消防验收,对该违规行为亦未有任何处置。后姚某为了通过消防验收,指使莱德商厦建设施工方在没有进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变更的情况下,从商厦四层南侧搭建了一部通向五层南侧露台的楼梯,并与四楼原有南侧疏散楼梯相连,致使商厦五层原系独立防火分区的功能丧失,且该改建楼梯与五层原有另一部楼梯的疏散距离亦不符合安全疏散距离要求,其他缺失的室外消防设施仍未整改。

  在此情形下,2005年5月,蓟县消防大队对该商厦整改情况进行复验,吕某仍作为主验参谋参与验收工作,此次验收仅查出改建楼梯未建完,其他消防设施缺失仍无人提及。2005年10月,莱德商厦申请第二次复验,吕某与他人仅查看了实际并不符合消防设计技术要求的改建楼梯已经建完,其他消防设施缺失仍未检查,后即向魏某等人报称,莱德商厦整改已经完成。并以管片监督参谋的身份依照消防部门工作程序制作并报签了《天津市公安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致自始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莱德商厦通过了消防验收。

  重大消防安全隐患

  致火灾后果严重扩大

  2012年6月30日,莱德商厦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因存在上述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导致火灾后果严重扩大,造成10人死亡、16人受伤和经济损失4926万元的严重后果。

  2012年11月20日,蓟县人民检察院对莱德商厦火灾所涉渎职犯罪立案调查,并确定吕某系犯罪嫌疑人。2013年1月5日,吕某经传唤到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在建筑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然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应对莱德商厦火灾造成的重大损失负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剥夺其武警专业技术中校警衔。

  宣判后,吕某不服,提起上诉。

  市高院经审理认为,吕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在应当且能够履行对莱德商厦的消防验收及辖区监管职责时,不正确履行职务,在该商厦消防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即违规使用的情况下,漠视职责,监管缺失,并违规出具莱德商厦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对莱德商厦火灾造成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负有责任,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另外,莱德商厦火灾事故的发生及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存在诸多因素,吕某在其职责范围内负有相应责任。

  综上,市高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吕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驳回吕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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