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8.12.2016 19:03
本文来源: 卫生厅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按照《“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的“实施慢性病综合防控战略,加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要求,为推进我市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提升慢性病综合防控水平,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6〕44号)转发给你们。
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各级疾控中心要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学习。已建成国家和市级示范区的有关区要对照新的目标和任务,认真分析,查找差距,抓好整改提升,确保复审合格。尚未创建示范区的有关区要将此项工作作为贯彻全国和我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落实深化医改任务、促进健康天津建设的重要措施,抓紧研究、科学谋划、部署推动,积极申报创建市级和国家级示范区。市疾控中心要做好日常管理、培训指导、技术评估和督导检查等工作。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
本文来源: 卫生厅
28.12.2016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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