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水污染防治提供法治保障

12.10.2015  10:13

  “节水优先、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这24个字是《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的本市水污染防治六项基本原则。对于条例草案的亮点,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作了进一步说明。


  明确责任 共同防治


  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条例草案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排放水污染物单位的防治责任。


  比如,条例草案明确,市环保部门组织拟定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计划;区县环保部门拟定本区县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水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建立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按照规定对本单位排污情况进行监测。


  保障公众知情权 举报查实给予奖励


  “政府信息公开、重点排污企业信息公开、执法信息公开”。条例草案明确,扩大公众参与和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对于执法信息,条例草案规定,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依法查处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还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水污染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对查证属实的要给予奖励。同时,发现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水环境保护相关监管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开办旅游观光活动


  为保护好来之不易饮用水水源,条例草案明确,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的保护管理制度。


  其中,在普遍禁止的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八项行为的基础上,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开办旅游观光、游船游览等活动等八项行为。违反规定,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物品和工具,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进行水上体育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禁止新建扩建制浆造纸、农药合成等生产项目


  工业水污染是重要的水污染源。条例草案规定,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定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产品、工艺、设备的有关规定,禁止新建、扩建制浆造纸、制革、染料、农药合成等四类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成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等生产项目,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关闭。


  对于一些工业企业用车辆将废水偷运到异地排放的问题,条例草案明确规定,禁止将工业废水运输转移出生产场所。违反的,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跟踪记录污泥去向、用途、用量


  条例草案明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违法处理处置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照排水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未建设畜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最高罚10万元


  条例草案明确,市和区县政府应当支持规模化养殖场建设配套的畜禽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引导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资源化利用。对未建设畜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建设的处理设施不合格,规模化养殖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畜禽粪便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加强水污染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吸取“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教训和本市应急救援经验,条例草案专门设立“水污染事故预防与处置”一章,从完善应急预案、事故预防、应急处置、事故责任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所在区县政府及其环保部门。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对水污染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进行监测,督促有关单位妥善处理造成的水体污染。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承担事故的处置和事后恢复责任,对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进行赔偿。


  强化京津冀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


  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条例草案从建立上下游联动协作和协同管理机制、建立跨界水质断面监测和数据通报制度、建立跨区域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和会商机制以及共同推进区域水环境补偿机制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条例草案明确,本市在与北京市、河北省交界地区加强跨界水质断面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定期向北京市、河北省通报。本市与河北省建立区域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应急处理联动机制,确保饮用水安全。


  细化违法处罚 防止以罚代管


  比如,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等八种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禁止行为,在法律责任中相应作出细化的处罚规定,即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别规定了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使每一类处罚的裁量幅度限制在10倍以内。


  为了防止以罚代管,条例草案规定,对超标排放、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在处以罚款的同时,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暗管排污等四种行为实行按日连续计罚


  据悉,今年1至9月份,本市按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实行按日连续计罚20件,最高罚款达到千万元。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授权,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同样规定了按日连续计罚,处罚的四种行为包括: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超标排放或者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通过雨水管道、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水污染物的。对这些严重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将极大提高其违法成本,有效遏制水污染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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