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29.06.2018  16:34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25号令)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制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联合制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向本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就下列事项对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一是制定机关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二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三是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除此之外,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新增对规范性文件报备时说明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的要求,旨在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