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津卫医罚﹝2017﹞011号)

28.12.2017  03:33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虹宇浩美容美发中心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卫医罚﹝2017﹞011号

行政相对人

天津市河西区虹宇浩美容美发中心

处罚事由

该单位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17年7月、2017年8月在本单位内为两名顾客进行超声刀美容服务。

处罚依据

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17年12月6日

行政处罚结果

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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